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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前沿丨2022年第四季度CLSCI期刊经济法论文发表情况

2022年10-12月第四季度),共有11本CLSCI期刊发表经济法主题的论文24篇,其中:

就期刊发文数量而言,排序为《法学评论》5篇,《政治与法律》4篇,《法学》《东方法学》各3篇,《法商研究》《当代法学》各2篇,《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各1篇。

就论文所涉及的部门法而言,前述论文主要分布于竞争法(12篇)和金融法(8篇)。

就研究热点而言,有6篇论文关注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郭传凯、喻玲、刘乃梁、殷继国、侯利阳、孙瑜晨),4篇论文关注强化金融监管问题(巫文勇、屈淑娟、杨松、夏金莱)。

就作者所在单位而言,有4位作者隶属于华南理工大学,3位作者隶属于上海交通大学,2位作者隶属于江西财经大学,1位作者隶属于广州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辽宁大学、广东财经大学、重庆大学、扬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

1.行为市场失灵及其法律应对

《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

应飞虎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半个世纪以来,人类的认知偏差被不断发现和验证,理论成果被经营者大量应用于市场营销。利用认知偏差进行市场营销并不违反现有法律关于消费者知情权、自主交易权等规定,但它损害消费者利益于无形之中,在宏观上还会改变正常的市场竞争模式和交易模式,导致不当的资源配置,从而形成行为市场失灵。在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层次、信息呈现的方式以及损害结果的隐蔽程度等方面,行为市场失灵与传统市场失灵完全不同,从而对传统规制理论构成了挑战,也在经济法相关制度方面形成了新的立法需求。认知偏差是人类的适应性进化,在应对行为市场失灵的过程中,需要基于这一事实判断,超越传统规制方式和规制方案,形成新的规制理念和规制路径,在信息工具的使用、特定营销情形的限制或禁止以及消费教育的开展等方面,构建应对行为市场失灵的经济法体系。

关键词:行为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认知偏差消费者权益经济法

2.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反垄断执法协同机制的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为背景

《法商研究》2022年第5期

管金平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摘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反垄断执法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反垄断执法以2015年12月起实施的《竞争条例》为法律基础,以竞争事务委员会与竞争事务审裁处为机构保障,通过指控案件、发出集体豁免命令、缔结谅解备忘录、多样化的竞争倡导手段4类形式开展反垄断工作。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反垄断法制体制,因所处市场经济环境和所处法域环境不同而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差别,这会成为两地反垄断执法协同的现实障碍。未来两地反垄断执法的协同主要有赖于如下实施进路:其一,两地反垄断法制联动式的改进,解决各自存在的反垄断法实施缺憾,为两地协同机制的构建塑造制度基础;其二,两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反垄断执法协调与合作,共同维护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我国内地香港特区反垄断执法协同机制

3.超级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种专门性规制的路径

《法商研究》2022年第6期

郭传凯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超级平台企业的扼杀性并购、平台封禁等滥用市场力量行为已成为数字竞争秩序的主要危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视阈下,前述行为只能通过经营者集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进行规制。而相关市场思维下的经营者集中制度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亦存在适用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只能有限回应前述行为,因此建构专门性规制路径成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该制度以基础设施理论、互联互通理论与平台中立理论为理论基础。执法机构在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比例原则、实质分析原则与保障创新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专门的义务性规定对超级平台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约束。

关键词:商业生态系统超级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力量行为专门性规制

4.个性化推荐、公共性贬损与数字新闻市场反垄断

《法学》2022年第11期

喻玲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新闻具有市场与意识形态的双重属性,新闻市场反垄断的特殊性是以新闻公共性为构造基础的。当个性化推荐成为数字新闻分发的主要方式时,传统新闻业中以质量竞争为主的竞争模式、以广告直接补贴为主的商业模式便难以维系,而以流量为导向的生产方式带来了同质化的新闻传播,使新闻公共性备受贬损。个性化新闻推荐背负了技术垄断文化之名,受到了各方的批判。数字新闻市场的反垄断要保持其时代适应性,需先建构一个更加面向新闻公共性修复与提升的社会性规制体系,进而以此为基础来完成“管制与反垄断法并用”的二元规制理念的更新,并以管制为手段来保障公共新闻的供给,以竞争来促进新闻质量的提升,同时对一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供给与调整。

关键词:新闻个性化推荐注意力市场新闻公共性新闻市场反垄断

5.电子烟口味规制的合理路径

《法学》2022年第12期

刘柳

(中南民族大学讲师)

摘要:电子烟的危害程度与其烟碱添加量、雾化物添加剂、烟具标准等因素密切相关,风味添加剂是电子烟吸引力的核心,其给公共健康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通过立法对电子烟香料添加剂进行规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健康安全,但不宜采取正面清单规制方式,有必要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在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之间保持平衡。既有基于传统法律父爱主义家长制的法律硬性规制模式,对于保证烟草产品合规生产、销售、购买或者引导个人戒烟的作用较为有限甚至失灵,而自由意志主义家长制形塑的助推理论,有助于潜移默化地改变抽烟习惯。在电子烟口味治理实践中引入助推理论,可以采用“默认选项设置”“示范性规范”“警示或图示”等助推方式引导个人戒烟或者选择烟碱浓度更低的电子烟,从而保障公共健康安全。

关键词:电子烟口味禁令正面清单助推理论公共健康安全

6.科研评价权的理论阐释及体系建构

《法学》2022年第12期

蒋悟真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科研评价遵循“竞争—承认—分配”的运行逻辑,是实现科研自主的制度保障。随着知识生产方式的转型,科研评价已由传统科研成果和重大发现的优先权评判向科技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的技术工具评判转变。由此,科研评价权实现了从以学术创新为使命的科研权利到以科研绩效为宗旨的科研权力的演变。在我国,科研评价权是科研人员的自主权利,也是科学共同体专业权力及政府机关行政权力相互博弈之结果。现行的科研评价凌驾并规训科学研究进程,有侵犯科研人员自主权之虞,故科研评价权的法治化运行既应明确评价主体的角色定位、类型化评价行为、拓补评价责任等内在体系,也要强化科研评价制度的民主性与胜任力、完善评价理由说明、健全科研人员权利救济等外在体系,最终实现由管理性评价向回应性评价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科研评价权科研自主权科学共同体回应性评价

7.互联网平台金融的信息披露规则与法律责任重叙

《法律科学》2022年第5期

巫文勇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互联网平台金融的多节点、快速化和虚拟性,开启了较传统金融更多的危险源,而“新危险源的开启、预防和控制”则需要与之相对应且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国家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的监管,标志着我国理论和实践对互联网平台金融的批判和改革,但不应该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内在价值的全面否定,而应该视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脱媒”“信息配置”“风险分配”“有效市场”和“理性市场”过度解读的反思和检讨。批判与改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的新常态,互联网平台金融的试错、纠正、完善和发展与新金融监管立法并行不悖。当务之急是,纠正长期以来互联网平台金融领域中的去监管化思想,将其纳入大金融监管范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创新与规范、安全与效率、制度刚性和操作弹性之间,合理界定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边界和责任,建立与互联网底层技术相适应的信息披露侵权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关键词:平台金融信息披露边界界定侵权认定责任承担

8.金融法的未来:金融法内部结构之变动趋势展望

《法学评论》2022年第5期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现行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以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体系,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在不久的将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加快,金融科技的进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证券法会日益强大,并终将取代银行法成为金融法的核心。随着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证券法也将升级、进化为金融投资商品法。总之,金融法的未来,在近期是发展强大的证券法,在远期是制定一部《金融投资商品法》

关键词: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金融投资商品法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9.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的法治逻辑

《法学评论》2022年第5期

李石勇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摘要: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是一种契合科研规律与公共财政基本要求的经费管理方式,但关于包干制的内涵及其制度建构,尚未形成共识,存在内涵界定不清、包干方式不明等问题,严重侵蚀相关改革的实效。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应从中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现实情境出发,在分析总结改革政策落地难的基础上,理顺并打通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的法治脉络,并依据中央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顶层设计,重塑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的法治范式,进而推动有助于改革政策落地的具体制度建构,最终实现经费使用“包干制”和“放管服”改革的有机融合。

关键词:经费使用包干制权利本位法治逻辑契约精神在地治理

10.传统与现代:实质理性视阈下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

《法学评论》2022年第5期

屈淑娟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地方金融监管适当性分析应基于社会正义观,从监管过程、结果和反馈三个方面,规则框架、法律范式、金融发展三个维度,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状态予以评价。由于主观意向和客观效力在实践中的不一致性,使得对适当性的分析会超出原有的逻辑范畴,更加注重具体行动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按照韦伯社会行为合理性分析框架,可将实质理性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从秩序正当性角度审视法律理性化,以与其相关联的监管行动为逻辑起点,呈现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参照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文本教义,以司法审查裁量瑕疵为基础,可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失序情形分为职权滥用、越权监管与明显不当三类。按照解释社会学的方法论,导致监管行为偏离理想范畴的要因考察主要从目的计算、价值衡量和传统信赖三个方面展开。形式理性不足的情况下,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可以通过完善约束机制和协作机制予以实现。

关键词:监管瑕疵形式理性目的理性价值理性监管协作

11.新金融监管体制下央地监管权关系再审思

《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

杨松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地方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央地分权下地方金融监管,与财政事权功能不契合,将金融发展权与监管权置于同一权力结构中,加剧金融资源区域配置扭曲,引发监管竞次、监管套利及监管俘获,不断出现地方金融风险。2017年以后以金稳委成立为标志的新金融监管体制强化了金融监管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地方属地责任,为加强地方金融风险治理提供新思路。以属地责任为归属,制定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加强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建设,以金融治理理念推进功能性适应性监管,以监管机构独立性建设实现发展权与监管权实质分离,引进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现央地金融监管的互恰与协同。

关键词:地方金融地方金融监管权新型双层监管体制国务院金稳委

12.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

《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

夏金莱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摘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核心机制,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改变社会信用缺失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旨在通过多部门联合对失信行为人进行约束,其运行原理来自于预防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等。该制度的运作逻辑是“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合治理,具备惩罚、教育和加强信息对称性的功能。金融领域已有较详细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但有关惩戒措施的属性和类型划分尚存争议。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合法性困境、泛道德化倾向、缺乏程序性规范等问题。对此,应当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以合法性补强,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定相分离,制定完备的程序性规范。

关键词:失信联合惩戒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国家治理

13.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体系因应

《现代法学》2022年第6期

刘乃梁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大型科技平台企业深度涉足金融领域,诱发“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动议。资本赋能下的平台企业扩张,既在市场维度衍生“赢家通吃”风险,又在社会维度引发“大而不倒”隐忧。反垄断规制能否有效处置资本乱象、防范扩张风险以及发挥威慑功能,决定着新经济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的市场竞争底线。通过实体监管与行为规制、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预防与制止垄断行为等领域的制度融合,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资本理路愈发清晰。立足于资本的双重属性,反垄断法的战略地位提升有助于强化平台资本优势主体的法律威慑,“守门人”制度亦可为平台企业资本扩张设定社会责任边界,但行政主导下的“互联互通”与结构性救济仍应在竞争法治框架内审慎推进。

关键词:资本无序扩张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金融科技

14.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5期

殷继国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削性滥用和算法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作为一种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对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构成了挑战。为有效规制算法垄断行为,需要构建“市场力量—市场行为—竞争损害”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强化对市场力量和竞争损害的评估;区分垄断行为判断标准与反垄断法立法目标,以竞争损害作为垄断行为定性的根本标准;健全分类综合规制模式,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技术和伦理规制为辅以及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其他法律规制为辅的综合规制机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垄断行为市场力量竞争损害反垄断法

15.经济法解释论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立场阐释——以“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争议为切入点

《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0期

马辉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经济法规范的杂糅性质导致其独立性备受质疑,不过经济法学者在法律条款解释适用过程中已经尝试为其注入经济法解释论逻辑。“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学术论争揭示出不同部门法解释论及其背后的方法论立场差异。民法学者的否定态度坚持了个体利益、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立场,经济法学者的支持态度体现了从整体出发、为整体利益服务、落实整体责任的整体主义方法论逻辑。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自觉应用不仅促成了“知假买假”问题上的最低学术共识,而且有助于为经济法体系中体现不同部门法特性的实体规范之适用提供独特的解释论内涵,使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之经济法解释范式创新获得解释论层面的支撑,经济法的独立性危机可望纾解。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经济法解释论

16.数字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与因应:以社区团购的规制为视角

《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0期

侯利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要:互联网平台无序扩张除了涉及数字经济中的内部竞争关系之外,还涉及数字经济与传统实体经济的外部竞争关系。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多侧重于前者,而假定传统实体经济的经营者会自然地过渡到数字经济。但社区团购的出现,凸显出某些实体经济中的弱势经营者在新旧经济形态迭代之际的“毁灭性创新”现象。在社区团购的冲击之下,人数众多、收入微薄、教育水平较低的传统菜贩较易出现经营困难,而目前我国将社区团购中互联网平台的低价销售认定为违法的做法难以促进传统菜贩的后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在社区团购中的互联网平台与传统菜贩之间设置错位竞争机制,并课予互联网平台协助传统菜贩逐步进行数字化转型的义务,从而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实体经济毁灭性创新社区团购弱势市场主体

17.现代金融体系视野下的金融法:理念信守与制度表达

《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1期

刘盛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金融法理念是金融法的应然规定性和思想灵魂。现代金融体系视野下的金融法理念包括社会本位、契约治理、包容审慎三重向度。其要求金融法在健全高度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上,采取“内生与外生相结合,以内生为主”的发展模式;在健全高度适应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上,遵循“诱致与强制相结合,以诱致为主”的变迁路径;在健全高度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体系上,选择“市场和政府相结合,以市场为主”的行进道路。我国金融法的制度表达理应信守上述理念。

关键词:现代金融体系金融法理念社会本位契约治理包容审慎

18.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判断和责任承担——基于83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1期

李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一项追求金融交易实质公平、矫正利益失衡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司法裁量“重形式轻实质”,有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公正性。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应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加以适用。以诚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更为合理,也更契合交易逻辑和本土国情。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主体包括产品或服务发行人和销售代理人;履行内容上采取“四要素说”,其中“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是义务履行的基础前提,“客户与产品匹配”是义务履行的核心和目标,“风险揭示”是实现产品与客户匹配的特别警示。履行判断上,可采取“要件审查+实质检验”两阶段关联裁量的综合判断。民事责任上,未尽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应明确客户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

关键词:适当性义务诚信原则法定义务综合判断侵权责任

19.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经济法调整

《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素市场化改革是重点和难点,对其不仅需要经济政策的推动,更需要经济法的保障和促进。目前,在要素领域普遍存在的“计划管理—市场调节”或“政府控制—市场配置”的二元结构,会影响市场主体对要素的平等获取,导致市场机制难以贯通,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上述体制机制问题尤其需要经济法解决。为此,应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经济法的系统调整,推进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促进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强化价格规制,从而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基础。运用经济法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需要处理好改革与经济法、政府与市场、体制与机制、中央与地方“四大关系”,这既有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深化经济法学理论,拓展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的交叉研究。

关键词:要素市场化改革经济法二元结构

20.威慑与不确定性——新《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条款评述

《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

李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要:加重法律责任,特别是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是此次《反垄断法》修改的显著特点之一。但是,在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上,反垄断法更强调在个案中分析实际的竞争效果,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与通过法律责任来进行威慑的逻辑存在冲突,并造成了降低有效威慑、抑制市场激励和违背法治原则的问题。对此,简单地强化反垄断法责任无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而应当将法律责任的设置与反垄断法的确定性相结合。其中,区分适用合理原则和当然违法原则的行为,细化规则、增强案例说理是最为基础的方式。

关键词:《反垄断法》修改行政罚款当然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21.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

《法学杂志》2022年第5期

席月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是我国数字经济多元立法的体系化需要,是全方位深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需要,是统筹并理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需要。从2020年至今,一些省、市分别制定了地方《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些地方立法虽然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和保障当地数字经济发展,但难以克服自身承载能力有限的固有局限。科学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需要重点把握好五个问题,即结构设计与法律责任、概念使用及其解释、重点制度、国际竞争合作以及立法协调。

关键词:数字经济地方立法产业政策法数字经济促进法

22.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落实中央关于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一种方案

《东方法学》2022年第5期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摘要: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又兼顾数据流通利用的商业数据弱权利保护机制。采取数据专条保护模式应当立足于权利式保护,使数据权益保护具有确定性和事先可识别性,并将事先的保护措施规定为受保护数据的构成要件,成为是否予以保护的重要界限。在具体的条款设计中,应以激励数据生成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为导向,设定受保护商业数据的构成要件,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分,划定商业数据的保护边界,推进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法益商业数据专条数据产权企业数据弱权利保护机制

23.数字平台成瘾性技术的滥用与反垄断监管

《东方法学》2022年第6期

孙瑜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摘要:大型数字平台通过无限下拉刷新、极端个性化推送、创造稀缺性、界面操纵等技术诱导用户成瘾。这一方面可能使有限理性消费者沦为数字平台的非理性拥趸,使后者能以“瘾”为支点进行垄断势力的杠杆传导和跨界包络;另一方面会造成心理损害、暴力脱敏、信息茧房等社会性问题。复杂性数字成瘾须诉诸反垄断法、管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法等多规范相互合作的体系化治理架构,而瘾性经济的高度垄断、成瘾性技术难于管制、私法无法控制经济极权等因素要求反垄断法应在该架构中发挥促进数字健康导向型质量竞争而规制流量导向型逐底竞争的重要功能。但价格中心主义分析范式限制了反垄断监管的效能,应将成瘾性纳入正式框架,通过强化对注意力剥削性滥用、扼杀与混合型并购、用户成瘾合谋的监管,打破平台的生物霸权和瘾性垄断。

关键词:平台垄断成瘾性技术法心理学信息茧房元宇宙暗模式

24.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的划分标准

《东方法学》2022年第6期

孟飞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作为一种团体权限的纵向配置,应当体现划分标准的理性及其法治化。现行法律和政策大致采用了事务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的划分标准,但尚未明确不同金融事项之间的差异。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应依据事务性质而进行,即根据金融事项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和利益属性确定立法权限归属,并考虑执行效率而配置行政权限。据此,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事项、风险处置事项归属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而促进发展事项属于地方事权,剩余权限则归属中央。因此,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标准的法治化路径是推动金融基本制度和权限划分原则的宪法释义,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进行类型化构建,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力。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事务性标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文案/吴东蔚

编辑/王浩楠

校对/王昊天

审核/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