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承担的广州仲裁委委托系列课题正式结项近日,广州仲裁委委托中心主任蒋悟真教授承担的课题结项,项目主要包括广州标准的理论研究、数字化仲裁员分级考评制度研究和仲裁庭对撤回仲裁请求的处理的研究。相关研究对于我国商事仲裁战略地位进一步提升、仲裁员管理的科学性提升和仲裁撤回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其中,由蒋悟真教授撰写的《大力推广“广州标准”,争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制定话语权》一文,为商事仲裁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建设性的建议。其首先阐述了当前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困境与挑战,包括国际商事规则话语权缺位、中国商事仲裁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足和后疫情时代司法资源流动受阻,互联网仲裁未能有效推广三方面。紧接着介绍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商事仲裁国际化领域的初步探索,分为商事仲裁的“广州模式”、国际互联网仲裁的“广州标准”与加强国际间合作。最后提出了进一步提升商事仲裁战略地位的对策建议,即大力推广商事仲裁,大力推广“广州模式”、“广州标准”,优化商事仲裁与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和全面建立仲裁员诚信档案,完善仲裁机构管理和监督机制,提升仲裁公信力。 另外,仲裁作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发展迅猛,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区域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仲裁员的执业水平,课题组采用实地与线上调研、文献分析法、互联网信息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就研究和设置仲裁员分级考评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了仲裁员分级考评指标体系、分级考评系统运行方式、分级考评的配套机制等研究成果。 最后,《论仲裁庭对撤回仲裁请求的处理》一文认为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后又就被撤回的请求申请仲裁的行为,不仅造成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浪费,而且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利益,还给当事人进行虚假仲裁提供了便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受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后申请撤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的,应当征求被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同时放弃被撤回仲裁请求指向的民事权益的除外。即使被申请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同意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及仲裁机构仍对虚假诉讼负有注意义务。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续行的案件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