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经济法
微信公众号:南国经济法
邮箱:nanguojjf@163.com

“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 第七次例会综述

“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

第七次例会综述

2019年4月20日至21日,“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七次例会在广州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经济法30人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共同主办,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支持,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协办。华南理工大学校长助理房俊东、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和李友根、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葛洪义、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研究会顾问程信和、台湾大学法学院黄茂荣教授和来自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重庆大学、暨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天津大学等30余所高校、研究机构的6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论坛

此次研讨会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悟真教授主持。在开幕式致辞中,华南理工大学校长助理房俊东首先向与会嘉宾详细介绍了华南理工大学及法学院的发展历史与战略定位,并指出此次会议将有助于展望新时代法治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新趋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体系贡献时代性、理论性、实践性的思想成果。蒋悟真教授同时表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发展需要不断引进人才,希望在座的各位学者能给予鼓励和支持。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向大会提交了书面致辞。张文显教授首先向与会嘉宾表示了诚挚的欢迎与感谢,称颂此次会议的举办符合“天时、地利、人和”。其提出,中国法学要迈向科学化与现代化,离不开法理研究。“经济法”、“经济法制”、“经济法治”、“法治经济”是经济法学中依次出场的四个核心概念;“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以效率为基点”、“以公正为生命线”、“以市场和政府为双轮驱动”、“以新发展理念为纲要”是中国经济法法理根源的五个基本的价值理念;而法理概念、法理命题、法理论语则是承载法理的重要形式和发现法理的关键渠道。

随后,会议进入主题发言环节,中山大学法学院信和教授主持。

台湾大学法学院黄茂荣教授首先就制度中的竞争以及如何缓和其尖锐性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其结合了目前中国主客观的实际情况,并从国际竞争视角上审视竞争销售,提出要加强国有企业营运规范化、提高透明度,必须根据实际情形合理设计相关制度,同时要培养专业经理人。对于资金不对称问题、正面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则必须辅之以适当的经济法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紧接着对经济法研究会的发展作了总结和希冀,并以“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为题,围绕经济法中的法理应如何界定及如何类型化展开了论述。其通过构建“价值—规范”的分析框架,在贯通了基本原理、目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三个层面的基础上,将经济法中的法理统一界定为说明经济法合理性的“广义价值”,认为经济法中的法理可区分为一般法理和特殊法理,以及作为其延伸的“公认的法理”和“特定的法理”,两类法理之间应加强协调。张守文教授总结提出要重视公认的法理,也要关心特定的法理以及经济法中的法理学研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指出要将法理学的研究分两个角度进行,一个是规范性研究,另一个是经验性研究、描述性研究。法理主要是规范性研究,最主要的法理呈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国家是由社会决定的。基于此立足点,社会主体自主选择是主要的,自由社会亦应是责任社会,个人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应减少由于国家过度干预而增加的社会成本。葛洪义教授同时提出经济法在讨论规范性问题的时候,应避免规范性研究的三重困境,即困境循环论证、武断的终止论证和无限倒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以“中国经济法学:理论思潮与认知范式”为题作主题发言,希望能全面展示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增强学界对这些发展成果的重视。他指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可划分为中国经济法学理论思潮和中国经济法学认知范式两个部分,其中理论思潮可归结为六个大的方面,即干预主义、整体主义、理性主义、历史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认知范式的发展则包括传统认知范式、基本认知范式、特定认知范式三个阶段。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邱本教授在发言中提出应以哲学成就法学,实现经济法的法哲学化。经济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最难教授的学科,一是无理论可讲,二是其理论并非经济法的法理。为此,应加强理论研究,把法理、社会学等知识转化为经济法的知识,用法理武装经济法,同时要注重将经济法所蕴含的丰富且深刻的法理阐释出来。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以“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最’字案”为例,从个案微观角度探讨了法理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对广告法领域的规制问题以及对案件处理的经济法学相关观点发表了看法。最后,李友根教授提出了关于“立法者已经明确经济领域处罚额度,法院是否能够突破立法来进行个案解释”的学术思考。

中山大学法学院程信和教授对以上发言进行了总结,并重申了李昌麒教授所强调的“在任何场合,经济法学家都应集体发声”。其根据会议前与多数学者的讨论总结起草了《经济法学广州宣言初稿(待改)》,并在会上进行了宣读,旨在在经济法学界形成共同的话语体系。该宣言包括经济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经济法学、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法理学与经济法(学)的互联互进、经济法定性化、系统化以及经济法专题和经济法的实施8个方面,倡议全体经济法学人要开拓经济法学研究事业的新局面。

20日下午,研讨会进入学术论坛环节。第一单元讨论的主题是“经济法与法理学的关系”,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主持。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光华教授以“树立‘制度自信’,深入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本质”为题进行发言,其提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的利益关系为何的疑问,并分析了公共利益被矮化的原因。他认为工具型的利益是普世的,价值型的利益是偏好的选择,但不能将私人利益看成是普世的,公共利益不应被私人利益藐视,对此应先提炼本国经济法的法理,再提炼域外法理,才能把握时代的脉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就“经济法的法理困境及路径选择”发表了看法,其指出经济法的困境首先是在法理上,经济法当前存在六大困境:主体、客体、权利和权力关系、法益目标、法律责任以及实施理论,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法本身,经济法应植根于广袤的法理学土壤,从多元法理学派中广泛学习吸收,以社会法学作为构建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婉玲教授现代经济法对传统法学理论四大超越”为题发言,指出应以经济法的现代性、经济法对经济结构调整为前提谈现代经济法的挑战,现代经济法对传统法学理论超越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特质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重塑,经济法结构调整对传统行为控制理论的突破,经济法非对称权义结构对传统权利理论的修补和经济法责任对传统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与再分配四个方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陈云良教授发表了题为“经济法中的法理检索”的发言,其认为研究经济法要提高经济法的影响力和经济法的话语权,需要加强与法理学的沟通交流。其重点阐述了经济法中蕴含的三个基本法理:自由竞争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和谨慎干预原则,并强调经济法的自由竞争原则要区别于民法契约交易自由原则,明确社会本位原则应防止以社会为名来干预个体,从中美贸易战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困境角度看谨慎干预原则尤为必要。吉林大学法学院刘红臻副教授以“何处寻找经济法中的法理”为题,首先提出了“何以需要寻找经济法中的法理”的疑问,继而分别从方向性的认识、世界性的视角、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角度展开论述,强调应当重视法学范式转换,尤其是注重传统权利义务观念到权利——权力观念之间的转变。

本单元的与谈人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李晟教授。王全兴教授认为面对新时代发展,经济法研究的场景发生了变化,探讨老问题要有新眼光,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已经得到法理承认,且得益于法理学的话语权。李晟教授对该单元发言人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与见解,也认同大多数学者提出的经济法整体主义的均衡是相对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是方法论上的进一步发展,不但重构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对法理学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启发。

在自由发言环节,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向与会学者介绍了其在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制定《经济法通则》的提案和回复,并提到了社会对经济法认识不足的现状。针对该单元发言人多次提及的利益问题,杨松教授认为现在我国的利益格局(主要是经济利益)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经济法应注意调整方式的变化,将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区别开来。杨松教授认为可借鉴公共治理理论,探讨经济法的法理影响,从而深化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认为经济法中的法理是一个突出的理论问题,有特定的实践意义。经济法中的法理不是要求法理学对经济法指导,而是将经济实践和过去经济学论述中的核心理论、核心范畴、核心理论共识凝聚出来。对于“价值——规范”二元分析框架,应增加经济实践的维度。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指出经济法学理论基础应该从客观物质关系中寻找,经济法是综合性学问,知识结构不能排除行政法等部门法,对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中的“特定”,应有各自统一标准来界定,其认为经济法和经济学可以形成一对范畴进行研究。王全兴教授则认为应站新位,从新角度思考老问题,不同的时代各个部门法的利益结构有差别,但均包含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学术论坛第二单元的主题是“部门法理学研究”,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柏峰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苗炎教授主持。湘潭大学法学院陈乃新教授首先作了“经济法本质的法理分析”的主题发言,其认为应从新的私权角度研究经济法的主张,从剩余价值理论出发探讨经济法基本原理,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应是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剩余价值关系,而不是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政关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以“共同体理念下的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为题发言,从思路、看法和观点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论述。其首先提出了“任何一个法律的出现都是解决时代产生的新问题,旧的法律部门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也会引发新的问题”的研究思路,强调应把经济法的发展所要解决的问题,即所呈现的政治哲学观念、经济学观念,提炼到法中去,就是经济法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刘水林教授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特性和公共物品的规制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继恒副教授以“经济法法理学:研究、使命与挑战”作发言主题,指出经济法法理的探索实际上应放在部门法理学、部门法哲学的范式框架中讨论,西方国家对有关经济法法理问题的研究是一直存在的。其主要从经济法中的法理学问题、经济法的法理学范畴体系、经济法之哲学诠释学和使命与挑战四个角度对经济法中的法理进行力具体的阐述。湖南大学法学院郭哲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新时代政府干预经济的法理分析”,其认为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经济职能,它不仅仅涉及政府是否有权以及如何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还深深地影响到公民、企业等个体切身的微观利益及他们的基本权利。社会契约和社群主义理论要求政府进行经济干预时必须注重本土化资源,政府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辨证关系是政府权力干预经济的法理渊源。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凯博士后以“经济法学科学化的法教义学建构”为题发表看法,他认为法理学近年来对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关注度高,但是经济法的法教义学研究跟民法、刑法相比仍处于弱势。 其提出应以“价值、规范和事实”为研究框架,阐释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在规范体系上将经济法的功能指向和规范类型分解为六组经济法教义学的“理想类型”,以构建由社会功能、公正优先和法律义务三个要素组成的法律命题体系。

本单元的与谈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倪斐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冯辉教授。倪斐教授提出了自己研究的四点困惑,分别是:经济法研究借鉴国外理论的态度,经济法可以从法理学学到什么,其他学科对我们经济法认可度低的原因以及如何协调经济法学内在的自洽性。其同时对陈乃新教授、刘水林教授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冯辉教授论述了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理论——一般性、特殊性及其意义,认为经济法中对客体研究是具有重要性的,经济法理论对经济法客体有重要影响,客体在不同部门法的功能是不一样,相应的权利义务结构是不同的,要重视不同部门法理念形成对部门法立法功能的判断。

在自由发言环节,陈柏峰教授对郭哲教授和刘凯博士后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随后两位发言人进行了回应。刘红臻副教授希望学者们能够汲取经济法新的理论资源,进行开疆扩土的研究,对经济法的研究应该具体到案件、立法、制度当中,把握住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焦艳鹏教授认为在学术研究中要注重从具象事实到抽象事实的提取,要把具象事实抽象为研究标的。

21日上午,会议设置了两个单元的学术讨论,第一单元的学术论坛主题是“经济法制度中的法理学”,主持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刘红臻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管斌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倪斐教授首先以“‘改革创新失败免责’条款的法理思考”为题作了发言,其从免责条款的背景及其发展的主要内容、条款引发的争论问题,条款在地方实践的案例,条款所涉及的问题及其法治法路径四个方面出发,通过分析中央与地方免责条款,列举地方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实践做法,指出应重申改革创新的法治化道路、限定改革先行先试的区域、统一制度实施的主体层级和充分吸收“本土资源”。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朱志昊副教授就“迈向仁爱国家:慈善立法的思路与原则”为题发言,认为慈善并非单纯的社会民生事务,而兼具伦理与政治的意涵。其以“政府治国理政的基础是什么”和“经济事务永远不是单纯的经济事务”两个命题,引申出国家应当介入的一个社会民生领域就是慈善的观点,并提出必须找到一个恰当的国家观念,遵循二元辅助性原则进行慈善立法的基本思路,明确国家民生职能与社会慈善的关系与界限。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卫进行了题为“从理论宣誓到实务践行:税收法定原则私法适用的基本面向”的发言,以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切入点,探讨该原则在私法中的适用。其认为目前税收法领域案例体量较小,选择的规范性文本缺乏整体性,有关税收法规“适用”审查可从税收构成要件明确性、禁止类推适用及其他法律补充禁止等方面分别观察说明,以廓清税收法定的适用问题,探寻基本定位,勾勒其基本形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振就“市场经济的法治需求”作主题发言,其主要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法治是现代化社会与国家的运行模式”以及“市场化和法治化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内容”三个方面对其选题意义展开了论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蒋博涵硕士生以“论提倡性规范在经济法中的运行机制”为题发言,其指出提倡性规范是通过宣示或激励的方式鼓励行为人自觉实施某种行为。经济法的提倡性规范主要有宣示性提倡和激励性提倡两种。提倡性规范的经济法回应表现在协调中央与地方提倡性规范立法、提高提倡性规范内容的可操作性和推动经济法提倡向经济法激励转变三个方面。

本单元的与谈人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范良聪副教授,其分别对倪斐老师和朱志昊老师论文进行了点评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强调经济法学者在进行研究时应同时关注对法经济学分析工具的运用。

第二单元的讨论主题是“经济法与法律经济学”,由台湾大学法学院黄茂荣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李晟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范良聪副教授以“从经济法规制到经济治理——经济法功能定位转变的可能路径”为题发言,其以法律经济学为切入点,关注双失灵理论通说,列举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义务表面化、格式条款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披露取决于具体的披露规则、分期付款业务三个例子,认为法律规制失灵可能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规制又存在一系列的成本和潜在的负面效应,应当基于治理理论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复杂关系,寻找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瀚副教授就“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进行发言,其首先指出目前支出纯粹经济损失如何进行法律救济不明晰的问题,其次进行了纯粹经济损失的社会成本分析,尤其考量了法律适用中的市场因素,最后,运用法律经济学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规则进行了重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聂佳龙讲师发言的主题为“论法律经济学的效率与正义冲突跨越”,其首先提出法律经济学中效率和正义会发生冲突,因而产生法律经济学到底是不是科学以及正义的标准如何判断的疑问。其认为正义的标准是一串由同一性标准、效率标准和差别性标准组成的链环;基本权利分配法、市场经济促进法、社会制度矫正法分别以同一性标准、效率标准、差别性标准追求正义;法律经济学通过正义标准复杂性范式跨越效率与正义的冲突,而实现跨越的方法是大数据。

本单元的与谈人是天津大学法学院焦艳鹏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胡明副教授焦艳鹏教授指出,大数据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应注重实证研究,把具象事实抽象成学术事实才能展开精细化论证。作法益的关联性论证,论证时要把法益具体化、度量化。胡明教授首先对范良聪教授的发言中“规制”、“治理”词语的表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接着对法经济学和经济法中的法理的归属提出了疑问。

研讨会的闭幕式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悟真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作闭幕致辞,其认为本次研讨会比较完整地理清了经济法中的法理的层次,比较中肯地明确了经济法中法理的切入,比较明显地体现了探讨寻找经济法法理的新时代特色和定位,比较清醒地澄清了经济法研究中的误区,更加重视了经济法法理探索路径的开阔。中山大学法学院程信和教授从研讨会发展历程、会议参与嘉宾和经济法研究的意义三个方面谈及了参与本次会议的感受,进而呼吁经济法学者应形成经济法实质、经济法纵横、经济法构成、经济法实效、经济法原理五个部分的基本认知,提出倡导《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关于推进经济法事业发展的广州宣言》行动的建议。会议最后,下一届主办单位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柏峰教授发表了致辞,陈柏峰教授首先祝贺了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随后简要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下一次的研讨会举办地点所具有的优势,并向在场嘉宾发出诚挚的邀请,期待相聚武汉,相聚江城,继续共话法理。

“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七次例会圆满结束。(文字整理/邓翔婷、黄麟、蔡志钊、贺胜,摄影/余泳)